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 年 7 月 14 日发布《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自 2005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 , 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三)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五)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
(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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